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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l 流動通訊服務總則

服務乃由csl流動通訊根據本文中的服務總則、特別條款及申請書内的條款及條件(如有者)提供。本服務總則中的某些詞語,其含義已於第13條中列明。

1. 申請流動電話服務務

1.1 csl流動通訊有權就下列原因自行決定拒絕接受客戶之服務申請:
(a) 客戶未能提供身份及住址證明;
(b) 客戶未能通過所須之信貸評估;
(c) 有關之流動電話號碼未能經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由另一流動電話商轉往csl流動通訊(如適用); 或
(d) 客戶未能全數繳付所須之手機機價,收費及╱或按金。

1.2 在特別情況下,csl流動通訊可在申請審批期間為客戶提供短暫式服務。由csl流動通訊提供的短暫服務受csl流動通訊所訂定的條款和條件所約束。

1.3 儘管條款第1.2條所載,csl流動通訊為客戶提供短暫式服務,並不等同接納客戶之申請,csl流動通訊有權於任何時間終止該等短暫式服務。

1.4 付款後,客戶將獲發給一張csl流動通訊之智能咭。該智能咭之擁有權及知識產權均屬於csl流動通訊,客戶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或影響該智能咭之擁有權及知識產權之行為。客戶必須於服務終止、暫停或取消時將此智能咭,完好無缺地退還予csl流動通訊。

1.5 csl流動通訊、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HKT) Limited、csl媒體有限公司及其他csl集團旗下公司會聯手提供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流動電話服務、Netvigator Everywhere與及Pocket Wi-Fi服務)予客戶。

1.6 若客戶在服務啓動日前取消協議,客戶須向csl流動通訊支付相關的啓動前取消費用。


2. 增值服務

 

2. 除流動電話服務外,客戶可另行申請由csl流動通訊不時提供之增值服務 ("增值服務")。視乎個別增值服務設定的申請手續,客戶可親身、經電話或傳真作出申請。 除非另有附加條款應用於個別增值服務,此等條款均適用於所有增值服務。 csl流動通訊並非必須接受客戶之申請。

2.2 增值服務可包括資訊/上網服務、多媒體服務、選擇性服務及其他csl流動通訊不時提供之新服務。


3. 收費及按金

 

3.1 客戶同意支付收費及按金予csl流動通訊。csl流動通訊可自行決定更改及調整收費、收費機制或徵收新增費用及附加按金。

3.2 客戶確認,在申請有關服務前已獲悉收費詳情,並明白服務之收費機制。

3.3 客戶同意繳付有關訂定收費。除按金外,如客戶之申請因任何理由被拒,該等款項將不獲退還。

3.4 客戶確認及同意csl流動通訊可隨時更改收費。

3..5 若客戶欠繳所須按金,csl流動通訊有權暫停、停止或終止任何或所有服務。

3.6 除此等條款賦予之其他權利及補救外,csl流動通訊可隨時行使抵銷權並從按金中扣除拖欠csl流動通訊之任何款項。

3.7 於協議終止後,csl流動通訊,在扣除(a)按照協議客户應繳之欠款及其他一切客戶應付予csl流動通訊之款項;及(b)客戶與csl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公司之間的其他合約,客戶應付予該csl集團成員公司的款項後,將按金之餘額無息退還予客戶。

3.8 客戶確認按金之繳付並非無風險,如csl流動通訊遭清盤,客戶可能不獲退還按金。 在此情況下,按金之退還將受香港之清盤法例規管。


4. 客戶之責任

 

4.1 客戶須準時履行此協議所訂定之客戶責任。

4.2 客戶不得透過手機或流動通訊設備傳送或發放任何淫褻、不道德、不雅、誤導、欺詐、誹謗、歧視、侵犯私隱、恐嚇、煽動、違法、侵權或煽動種族仇恨的短訊,內容及/或資訊 ("短訊")。csl流動通訊有權在任何時間對任何短訊加以修改或刪剪。 

4.3 除獲預定接收短訊人仕之明確事先允許外,客戶不應傳送任何宣傳性短訊。csl流動通訊有權停止任何由客戶遞送或接收之宣傳性短訊。

4.4 客戶確認及同意一切有關服務及資訊內容 (包括圖片、動畫、圖像、音樂錄像、音樂及資訊及/或其他透過有關服務而取得的資訊)之知識產權均屬csl流動通訊、第三者服務供應商及/或產權擁有者所有,客戶不會獲得或承讓該等知識產權之任何權益。

4.5 csl流動通訊提供之服務只作客戶享用,客戶不得將服務轉售或分銷予他人。

4.6 使用服務時,客戶須遵守所有相關之香港法律、可接受的使用政策及規則,包括其修訂。

4.7 除非資訊內容由csl流動通訊負責直接提供,csl流動通訊不須就其他資訊內容作任何事前監管、剪輯或修改。


5. 發單及付款

 

5.1 不同之服務計劃會有不同之賬單安排。客戶應於所述之到期日前繳付賬單,否則csl流動通訊將有權暫停、停止或終止任何或所有服務。

5.2 除經證實為csl流動通訊之錯誤外,或在協議中另有明確規定,所有已繳付予csl流動通訊之款項將不會被退回予客戶。

5.3 csl流動通訊保留權利於合適時段向客戶發出中期賬單。

5.4 以郵寄、電子媒介或經互聯網方式付款的風險由客戶承擔。客戶付款的責任只於成功過數後方可卸除。

5.5 計算收費不須参照客戶個人保存之通話記錄,一切以csl流動通訊保存之記錄為計算用全及收費之最終依據。

5.6 若客戶終止服務,csl流動通訊保留權利在最後一期賬單內收取整月/全期之服務收費並不須理會終止日期而作按比例調整。客戶須全數清繳賬單上列明之金額。

5.7 對賬單之任何爭議必須在賬單日期起計三十天內提出,縱使信用咭發咭銀行有另行條款。

5.8 客戶確認及同意縱使任何服務受阻延或停頓,一概不設退款或補貼安排。

5.9 若客戶於限期前仍未付清賬單,csl流動通訊保留權利 (a) 對上述逾期欠款項收取利息, 利率將為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不時適用的最優惠貸款年利率加兩厘(2%)計算,直至賬單全數收妥為止。若服務因欠款而被暫停或終止,則另加收手續費、 收數公司代辦費、連接費及/或按金;及 (b)在任何時間及不須另行通知客戶之情況下結合或綜合客戶所有或任何戶口,將任何出現於csl流動通訊之貸賬餘數用作抵銷、轉賬或支付客戶欠csl 流動通訊之任何款項,不論該戶口已經終止或停用。


6. 更改服務計劃

 

6.1 客戶要求更改服務計劃必須取得csl流動通訊之同意,而csl流動通訊亦可就此附加額外條件。

6.2 客戶明白及同意剩餘之優惠將不能轉往另一服務計劃。

6.3 客戶應事前向csl流動通訊查詢有關更改服務計劃之細節。

 


7. 暫停及終止

 

7.1 客戶要求暫停服務計劃必須取得csl流動通訊之同意,而csl流動通訊亦可就此附加額外條件。

7.2 csl流動通訊可給予通知或在不須知會客戶的情況下(a) 中斷任何服務以進行系統保養、改良、測試及/或維修;(b) 限制或阻止客戶享用任何服務而csl流動通訊亦認為此舉對客戶之使用任何服務來說屬恰當安排;(c) 在csl流動通訊認為對服務管理、服務運作及與業務相關之原因下,可採取或放棄採取行動作擴展、減少、更改、中斷、限制、阻止或影響任何服務。

7.3 在保障csl流動通訊之利益原則下,csl流動通訊有權暫停任何或所有服務予客戶。

7.4 若發現任何人等涉嫌或開始任何欺詐、不誠實、不法或不適當地使用服務,csl流動通訊有權停止任何或所有服務以防止該行為發生。

7.5 客戶可隨時於給予csl流動通訊 30天之通知後終止服務。若客戶在承諾期內,終止任何服務(而並非因csl流動通訊違反協議,而客户在其向csl流動通訊發出違約通知後30天內,電 訊盈科流動通訊未能糾正違約行為而終止協議) ,客戶須向csl流動通訊支付提早終止服務費 。

7.6 在下列情況下,csl流動通訊可即時終止提供服務及/或協議:
(a) 客户拖欠在協議下任何應付予csl流動通訊之款項超過14天;
(b) 客戶違反協議其他任何條款或條件,並未能於csl流動通訊發出違約通知後14天內糾正違約行為; 或
(c) 客戶經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將其流動電話號碼轉往另一流動電話服務供應商。
若csl流動通訊在承諾期內,依本條款第7.6(a)或(b)條終止服務及/或協議,客戶須向csl流動通訊支付相關之提早終止服務費。
7.7 在不影響上述條款之前提下,csl流動通訊有權給予客戶不少於30天通知後,終止提供服務而不須給予原因。

7.8 服務之終止並不影響csl流動通訊對客戶採取法律行動追討在服務終止日前發生之違約行為或已招致之責任。所有現有服務計劃在服務終止日所剩餘的優惠將被完全取消。

7.9 csl流動通訊有權在現有服務計劃之承諾期屆滿前聯絡客戶,向客戶提供一個服務續約計劃 (“續約建議”)。如客戶同意依續約建議續約,現有的服務計劃應相應續約。

7.10 如 (a)csl流動通訊無法就現有服務計劃續約事宜聯絡客戶;或(b)客戶沒有就續約建議作出相關的確認,在不抵觸條款第7.11及7.12及12.1條 的前提下,現有服務計劃將依相同之條款及條件, 連續按月續期(“按月續約期”),直至客戶向csl流動通訊發出至少三十天(或csl流動通訊在申請書上訂明之其他期限)的事先終止通知。

7.11 除非csl流動通訊另有訂明和/或通知, 所有csl流動通訊在現有承諾期提供的免費禮品、免費產品、免費服務、豁免、折扣或回扣,csl流動通訊將不會在按月續約期內提供。

7.12 儘管條款第 7.9 及 7.10條另有規定,csl流動通訊有權於申請書內明確指出條款第7.9及 7.10 條不適用於某些服務。


8. 保證

 

8.1 除協議所載之保證外,csl流動通訊並不保證 (明確或隱含)有關 其提供之手機、流動通訊設備、資訊內容及服務之所有權、合適性、品質,可商售性及持久性,保密責任或使用其手機、流動通訊設備、資訊內容及服務之效果。

8.2 csl流動通訊不保證任何服務,其網絡及客戶服務之品質及供應。csl流動通訊並不承擔而客戶不得向csl流動通訊追究任何由csl流動通訊引致之失誤、故障、延誤、中斷或錯失之責任,包括但限於有關所有服務,資訊內容,其網絡、客戶服務及售後服務。

8.3 手機或流動通訊設備之局限保養均由生產商依據其保用政策提供予客戶。csl流動通訊概不提供維修及保養服務予客戶。

8.4 就有關手機及流動通訊設備之產品責任均由生產商承擔。csl流動通訊不保證所出售之手機及流動通訊設備之安全性及合適性。客戶須熟讀由生產商提供之用戶 手冊或使用指南(或同類形資訊)方可使用設備及不得違反任何廠方提示、指南或限制。客戶確認及同意csl流動通訊只擔當手機及流動通訊設備分銷商之角 色,而客戶不得就任何產品責任問題,向csl流動通訊作出追討或申索 (不論依據合約法或侵權法)。

8.5 csl流動通訊會盡其商務努力向客戶在沒有不規則中斷之情況下提供服務。


9. 賠償

 

9.1 客戶須彌償csl流動通訊、其僱員、代表、分包商及代理人因服務及顧客服務而令本公司遭受或導致的任何損失(包括後果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所直接及間接導致的損失:
(a) 客戶或任何第三者的作為或不作為(不論是疏忽與否);
(b) 任何人士就提供服務、就客戶或其他人士使用服務,或就csl流動通訊延誤或不能提供服務所提出的索償;
(c) 客戶違反協議;
(d) 客戶或獲得服務的第三者所進行之未經授權的活動;
(e) 任何人士就提供服務及利用服務傳送的任何內容,所提出的索償,或csl流動通訊根據適用法律須對上述事項負上的法律責任,(包括對侵犯任何知識產權,包括版權或對任何商標或設計的權利,所提出的索償);
(f) 或因利用服務傳送猥褻、不雅或譭謗性質資料所導致的直接或間接索償;
惟因本公司故意違反合約所導致的損失則除外。

9.2 若客戶轉携其儲值流動號碼至csl流動通訊,客戶保証客戶本人乃該儲值流動號碼之合法使用者並承諾賠償csl流動通訊因客戶違反上述保証而引致之一切損失、賠償、責任、追討、要求、索償、訴訟、費用及支出。


10. 法律責任之限度

 

10.1 在法律容許下,(a) csl流動通訊毋須對任何後果損失負上法律責任;及(b)csl流動通訊對客戶之總法律責任以客戶於事發前十二個月內給予csl流動通訊之所有費用為上限。

10.2 csl流動通訊明確聲明絕不承擔因以下原因招致之義務及責任:
(a) 客戶使用服務、資訊內容、手機或流動通訊設備;
(b) 客戶使用服務、資訊內容、手機或流動通訊設備而引致之資料損毀或損失;
(c) 任何依據合約法或侵權法或其他方式作追討營業額之損失(直接或間接),利潤之損失、或其他經濟性或非經濟性之後果損失;
(d) 任何有關由csl流動通訊供應、提供、出售或給予的服務,資訊內容、手機或流動通訊設備(或任何供應送遞上之錯失或遲誤)之申索;
(e) 客戶或任何人仕直接或間接享用有關服務(包括電腦遊戲)而引致之損傷、疾病、突發疾病或失去知覺;及
(f) 任何干擾或中斷全部或部份服務,而csl流動通訊在此情況下沒有合理能力控制。

10.3 csl流動通訊在此謹為其本身及代表其承辦商、次承辦商、服務供應商或代理人(統稱為"獨立服務供應商"),就所有因獨立服務供應商之行為、過失、疏 忽、遺漏及錯誤而引致之所有義務及責任作出免責聲明。在獨立服務供應商向客戶提供服務(包括資訊及內容服務)作為代價的前提下,客戶確認、接納及同意電訊 盈科流動通訊擁有所需權力,能代表獨立服務供應商作出此項免責聲明。本條款將延申以保障獨立服務供應商,並可被獨立服務供應商視為合約之依據。

10.4 在無損協議其他條款情況下,csl流動通訊概不負責因csl流動通訊直接或間接因行使協議內之權利而引致之責任。

10.5 此協議並不免除或限制任何一方因疏忽或欺詐所造成的死亡或人身傷害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10.6 不論協議的其他條款是否另有規定,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csl流動通訊延遲履行或遭阻止履行協議規定的責任、或在履行上述責任時受到限制或干擾,電訊盈 科流動通訊對不能履行的協議責任概不負上法律責任,惟csl流動通訊必須致力減輕不可抗力事件帶來的影響,並在合理及實際可行的情況下以其他方式履行協 議的責任。


11. 資料提供

 

11.1 若csl流動通訊向客戶索取個人資料,客戶可拒絕提供其個人資料;惟在此情況下,csl流動通訊可拒絕向客戶提供服務。

11.2 客戶同意csl流動通訊可使用該等個人資料於以下任何或全部,或與其直接有關之用途:
(a) 向客戶提供服務(包括為提供服務及就服務提供的服務而必須轉移上述個人資料予其他的電訊網絡提供者、第三者及聯營公司);(b) 就提供服務而言,將個人資料用以核對(定義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經其他來源(包括第三者)所收集作其他用途的資料;(c) csl流動通訊就有關該服務及/或該代理人或聯營公司之服務及/或貨物進行貨物及/或服務之推廣;(d) 策劃業務及改進與提供服務有關的貨物及╱或服務或csl流動通訊及/或其聯營公司之其他電訊服務;(e) 處理因服務所導致或與其他貨物及服務有關的利益;(f) 分析、核實及╱或查核客戶與提供服務或csl流動通訊及/或其聯營公司之其他電訊服務有關的信用狀況、付款及╱或情況;(g) 處理與提供服務或csl流動通訊及/或其聯營公司之其他電訊服務有關或按客戶要求處理付款指示、直接扣賬安排及╱或賒賬安排;(h) 用作與服務或csl流動通訊及/或其聯營公司之其他電訊服務有關的客戶賬戶日常運作及╱或收取客戶賬戶未付的款項;(i) 使csl流動通訊能就服務履行互連責任及業內其他慣例做法;(j) 不時通知客戶有關csl流動通訊及╱或其聯營公司的其他服務;(k) 偵查或防止罪案發生;(l) 法例要求或准許之披露的事項;以及 (m) 各方同意的其他用途。
客戶同意,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的地方將個人資料披露或轉移予csl流動通訊的聯營公司、代理人、承辦商、電訊經營商、任何其他第三者,包括代收欠款的代 理人、信用調查代理人、抵押代理人、信貸提供者或其他財務機構,以及csl流動通訊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受讓人,以便該等人士根據第11.2條文使用、 披露、持有、處理、保留或轉移上述個人資料或作其他有關用途。

11.3 對於已經提供予csl流動通訊的地址或可能影響向客戶提供服務的其他事項若有變更,客戶須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csl流動通訊。若csl流動通訊提出合理要求,客戶須向csl流動通訊提供有關客戶及使用服務的資料:
(a)以便協助csl流動通訊履行適用法律所規定的責任,
(b)並向政府機關呈報履行上述責任的事項;以及
(c)以便評估客戶是否已履行或有能力繼續履行協議的責任。


12. 一般條款

 

12.1 csl流動通訊有權透過刊登修改細節於其網頁(www.hkcsl.com)單方面變換、修改、刪除或添增任何或此整份協議内容(包括此服務總則),並同步生效。

12.2 除非特別條款另有規定,本服務總則取締所有由csl流動通訊僱員或代理作出有關此服務不論是口頭或書面之陳述、承諾及先前協議,並收錄雙方之間有關此服務的整份協議。各方並無依賴任何有關此服務的陳述或保證,惟在協議內明確規定者則除外。

12.3 客戶不可將其於協議下的任何或所有權利、義務及/或責任轉讓、更替、分配、分銷、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予第三者。

12.4 csl流動通訊有權隨時(可在有或沒有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將其於協議下的任何或所有權利、義務及/或責任轉讓、更替、分包、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予第三者,而不須客戶之允許。

12.5 若本服務總則、特別條款、申請書及服務文件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將按下列次序解決:
(a) 特別條款
(b) 本服務總則;
(c) 申請書;及
(d) 服務文件。

12.6 若客戶在申請書加入csl流動通訊在申請書内並無明確規定的要求、資料及/或任何條款和條件,上述要求、資料及/或任何條款和條件不會成為協議的一部分。

12.7 本服務總則、特別條款、申請書及服務文件和服務詳情可由csl流動通訊翻譯成中文,如中英文本有異,則一切以本服務總則、特別條款、申請書、及服務文件及和服務詳情的英文版為準。

12.8 任何一方在協議下的權利、權力及補救可累積,且但並不免除該方在一般法律或衡平法上的權利、權力及補救。

12.9 一方在行使協議授與該方的任何權力、權利或補救時如有不履行、延遲、放寬或寬容,概不具有放棄該項權力、權利或補救的效力,除非以書面明示為放棄。

12.10 本協議各項條款均可從其他條款分割並獨立於其他條款,如協議其中一項或多項規定變成無效、非法或不可強制執行,該等無效、非法或不可強制執行的條款須從協議中刪除並不再納入本文,其他條款則繼續有效並具約束力。

12.11 時間將是客戶履行其在協議下的職責和義務各方面的要素。

12.12 本協議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照香港的法律所解釋。任何一方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

 


13. 定義及釋義

 

本協議內,除非文中另有規定,下列各項詞語的含義如本條所示:
“聯營公司”是就一個實體而言,指該實體直接或間接控制(或直接或間接受其控制)的另外一個實體,或與該實體一同受控制的實體。

“可接受的使用政策”指csl流動通訊之可接受的使用政策,並載於http://www.hkcsl.com/tc/Footer-General-Terms-Conditions-Acceptable-Use-Policies/
“協議”指csl流動通訊與客戶之間就服務所達成的協議,包括不時修訂的服務總則、申請書、服務詳情(包括服務計劃)、收費、特別條款及服務文件(如適用)。

“適用法律”指(a)適用於服務、客戶之使用服務的所有香港之法律、規則或條例;(b)由csl流動通訊、客戶及接受客戶提供服務之人仕所持之電訊牌照規定的責任;(c)適用於服務、客戶的使用服務的所有香港政府機關的合法裁定、決定或指示;以及 (d)任何適用的國際條約或協議。

“申請書”指就關於服務的書面申請要求,以及經csl流動通訊明確許可時,由客戶向本公司提出,要求向該客戶提供服務的非書面申請要求。

“收費”指一切有關csl流動通訊可不時刊登、發出或訂定向客戶提供手機及流動通訊設備及/或服務的收費(包括但不限於月費、流動電話服務牌照、提早終止服務 費、附加費、及有關互連、重駁、基本收費、按月服務、通話分鐘、數據傳輸、流動數據、國際漫遊、登記手續、基礎設備、網絡、協辦、資訊、取消及任何其他收 費或費用(包括由電訊流動通訊代第三者收取之費用),而此等有關收費可隨時由csl流動通訊訂定。

“索償”指有關協議的索償及訴訟,包括但不限於根據合同(包括違反保證)、侵權法(包括失實陳述或疏忽)或根據法規作出的索償及訴訟。

“承諾期”指對每一個服務計劃或服務而言,csl流動通訊在申請書內所指定的承諾期固定期; 若無訂定此承諾期,則指服務開始日起的三(3)個月。

“後果損失”指任何一方的相應、間接、特殊、懲罰性、經濟或附帶損失,包括利潤、商譽、討價還價時機或機會的損失、資料損壞或損失、預期節約或業務的損失,不論上述損失是否因疏忽或其他原因而產生,亦不論損失是否因協議、服務或未能提供或延遲提供服務而產生。

“客戶”指任何已向本公司提交申請書申請服務的人士,包括個人、政府機關、機構、企業或非法人團體。

“提早終止服務費”是指在申請書內訂定客戶在承諾期(如有)期間提前終止任何服務計劃或服務所須支付的費用。

 “不可抗力事件”指 csl流動通訊不能合理控制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類型的工業糾紛;已宣佈或未經宣佈的戰事;封鎖行動;騷亂;天災(例如雷電、地震、颶風、水 災、爆炸或隕石);政府機關合法行使的法律或權力;任何適用法律的變更;未能或延遲獲得政府或其他機構的批准、同意書、許可證、牌照或授權;csl流動 通訊所不能控制的電訊網絡故障或性能衰降。

“政府機關”指在世界各地的任何政府或半政府、行政、財政或司法組織、部門、委員會、機關、審裁處、代理機構或單位,包括電訊管理局。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牌照”指政府機關不時發給csl流動通訊的牌照,授權本公司提供服務。

“損失”包括損失(包括收益損失)損壞、成本、費用、罰款、索償、要求、法律責任及費用。

“多媒體信息服務”指可讓客戶通過兼容的流動通訊設備發送和接收多媒體和娛樂內容,如視頻、圖片、文字和鈴聲的服務。

“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指客戶經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將其流動電話號碼轉往另一流動電話服務供應商。

“流動電話服務”指由csl流動通訊向客戶提供的服務計劃組合下的流動電話服務。

“月費”指對服務計劃而言,流動電話服務組合的按月基本收費。月費不包括由客戶使用有關額外或增值服務的收費。

“按月續約期”的意思已於條款第7.10條中列明。

“csl流動通訊”指CSL Mobile Limited 香港移動通訊有限公司.

“啓動前取消費用”指在申請書內客户需向csl流動通訊支付之啓動前取消費用。

“續約建議”的意思已於條款第7.9條中列明。

“服務”指由csl流動通訊在協議下向客戶提供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在服務計劃下提供的服務、流動電話服務、增值服務、售後服務及任何其他csl流動通訊訂定的客戶服務)。

“服務開始日”指就服務計劃、續約服務計劃或服務而言,csl流動通訊向客戶提供該服務計劃、續約服務計劃或服務的日期。

“服務文件”指csl流動通訊或其聯營公司有關提供服務而不時印發的服務指南、小冊子、收費表、客户指南、使用守則、設計說明、各類說明書、手冊或政策。

“服務計劃”指客戶按照協議認購的csl流動通訊的服務計劃,包括服務續約計劃(不論是承諾期或其他方式)。

“短訊”指客戶透過兼容的手機及/或流動通訊設備以文字形式傳送及/或接收的短訊息。

“特別條款”指不時由csl流動通訊指定就適用於每一項服務所刋登或發出的特別條款(包括申請書上訂定的額外條款和條件)。

“電訊管理局”指香港電訊管理局。

“未經授權的活動”指:
(a) 有關服務並違反適用法律的作為或不作為;
(b) 在特別條款中指明為未授權或禁止的活動。

“增值服務”或”VAS”指csl流動通訊結合流動電話服務所提供的增值服務(包括任何額外或特設的增值服務)。

13.2 協議內,除非文中另有規定:
(a) 含有單數意思的文字包含多數的意思,反過來亦是一樣;
(b) 含有某一性別意思的文字包含任何性別;
(c) 人士包括自然人、任何公司、合夥商行、聯營、組織、法團、主管機構或其他合法法人;
(d) 兩人或以上所作出的契諾或協議對各方均有各別及共同的約束力;
(e) 任何一方包括其繼承人及許可的轉讓人;
(f) 任何的法規、規例、文告、條例或附例包括所有對其作出變更、綜合或取代的所有法規、規例、文告、條例或附例;而法規指所有根據該法規而制訂的規例、文告、電訊條例及附例;
(g) 文件包括該文件的任何修訂或補充,或取代該文件的文件或該文件的註釋;
(h) 「包括」或「舉例」並沒有局限意思;
(i) 如有指定期限,並從某一天或某作爲或事情發生的某天起計,所述的某一天將不會計算在内;及
(j) 標題只為方便起見,並不影響其內容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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